山西省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山西省律师协会依法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和执业律师(个人会员)实施行业管理。山西省律师协会接受山西省司法厅的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山西省律师协会于1985年成立。其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团结、带领会员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推动法治进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其职责是:(一)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三)支持会员依法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完善会员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四)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五)组织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继续教育;(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行业发展战略和专业理论研究;(七)对会员进行登记、管理和考核;(八)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九)开展律师工作宣传和对外交流;(十)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处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一)制定会员奖励与惩戒办法,实施对会员的奖励与惩戒;(十二)协调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关系,提出立法、司法或相关建议;(十三)参与立法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提出法治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十四)创办会员福利事业,组织会员同业互助;(十五)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十六)负责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十七)办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委托的事项;(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西省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四年,每届届中(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其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二)制定、修改行业发展规划及重要行业规范并监督其实施;(三) 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四) 制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五)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六) 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七)选举、免除、罢免本会理事、副会长、会长;(八) 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本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必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秘书处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一)承担律师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具体事务;(二)落实律师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三)组织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工作;(四)指导、协调各市律师协会工作;(五)发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情况及信息;(六)承办本会的日常工作。
本会设下列专门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机构履行职责: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惩戒复议委员会、律师奖惩委员会、行业规则委员会、财务工作委员会、业务指导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老律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编委会、行业行风监督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本会设下列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开展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活动: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刑事法专业委员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法律援助及公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诉讼与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环境、资源及能源法专业委员会、行政法及政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金融、证券、保险法专业委员会、民事法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法专业委员会、国际贸易与投资法专业委员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企业法律顾问及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信息网络及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
2013年12月,山西省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律协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10名,常务理事27名,理事63名组成。常务理事会聘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四人。经山西省司法厅党委研究决定,第五届律师协会成立了党委,由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崔国红同志担任第一书记,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满胜同志担任书记。
近30年来,山西省律师协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司法部、全国律协的指导下,在省司法厅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团结、创新、开拓、进取,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