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吉林省广告协会
英文译名为:JILIN ADVERTIS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广告主、广告界知名人士及其他相关行业组织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全省广告界的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代表和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为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广告业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厅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59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是本会的主要职能,本会紧密围绕职能开展业务工作。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行政规章,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与行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二)开展广告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广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接受委托参与、制订、修订广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准入条件,完善广告行业管理,促进广告行业发展。
(三)开展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促进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宣传并向社会推荐资质优秀的广告企业。
(四)开展国内国外培训、学术论坛、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强广告理论研究。进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法律素质、道德品质。
(五)拓展信息资源渠道,建立信息网络。进行行业统计、分析、整理、发布,收集与广告业有关的国内外信息,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六)加强行业自律。做好广告发布前的咨询工作,依据授权和行业内的需要开展广告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审核。建立广告监测、劝诫机制和广告投诉处理机制,对于严重违法违规广告通报批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组织制定行规、行约,推动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开展行业先进单位、优秀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逐步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努力构建和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
(七)有效地开展行业维权工作。开展行业法律事务咨询服务,调解行业内、外部纠纷,针对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积极反映行业的诉求,维护行业的权益。
(八)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是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已成立行业组织的各市、州广告协会,均为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
1、具有一定规模,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较高的、合法的广告经营单位;
2、有一定影响并设有广告宣传机构的大、中型工商企业。
3、当选为省广告协会理事会的各市、州的理事单位。
(三)个人会员
1、长期从事广告工作,有丰富的广告工作经验、理论知识及知名度较高的广告工作者;
2、从事广告及商业美术教学、理论研究、市场调查研究,有一定影响的广告、教育工作者;
3、在广告创作、设计方面有较深造诣,并有广告作品获省以上等级奖的广告美术工作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拥护本会章程,能按时缴纳会费的团体、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申请入会需由两位个人会员推荐;
(二)常务理事会授权会员管理部和相应分支机构对单位、个人的入会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秘书长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惠及优先权;
(四)享有本会帮助提升会员单位品牌影响力的权力;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形象;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将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法人团体被注销或被取缔。
第十四条 本会每年第一季度由办事机构对会员资格进行综合性复审,对不符合会员资格者(含主动退会、退为自动退会、除名),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报给全体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会员会费缴纳与管理办法;
(十一)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在任期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由理事单位或本会办事机构提出新的人选,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人员的调换。变更手续由办事机构办理,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本会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部分广告业发达地区的广告协会秘书长等代表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一款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名、副会长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秘书长、副秘书长(不驻会的副秘书长除外)由业务主管机关提名,并均经本届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地方组织及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直属分支机构是分会。按照所属的专业领域,本会设立广告公司、报刊、广播、电视、广告主、公交、影视制作、学术、户外广告等分会。分会负责在本专业领域内指导、服务会员,组织其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设财务帐号,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至少有10家本会会员,方可申请成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可以吸收本系统非会员参加,但是应该在信息资料的发放、活动费用的收取等方面与会员有明显的区别。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
(一)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负责;
(二)分支机构的换届时间为五年,原则上在本会换届前半年换届;
(三)分支机构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候选人由分支机构上届常务委员会(或筹备委员会)提名,报本会办事机构审查批复,再由该分支机构全体会员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会办事机构在协商有关方面的基础上提名,由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职责
(一)根据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订分支机构的条例、规章制度和自律公约;
(二)按照本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业务范围,结合本系统专业特点,围绕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向本会反映本系统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向本会提供本系统广告经营情况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积极推荐发展本会会员。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办公经费
分支机构办公用房和专职工作人员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资助。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的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会员接纳与管理办法、会费缴纳与管理办法、自律规则、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等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本章程经2008年2月 日吉林省广告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