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Tourism Association 缩写为HLJTA)是由全省旅游行业和相关部门的代表人士和专家学者自愿联合组成,属于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它是1988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中国旅游协会的团体会员,也是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一、宗旨和职责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为振兴我省的旅游事业作贡献。
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二)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行业科技与研究成果推广、信息交流、编印内部刊物、会展
招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向会员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协助贯彻执行;
(三)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开展国内外旅游行业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价格指导与自律,提供公信证明;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六)维护行业信誉,推进行业诚信和行业自律建设,制定行业诚信自律行为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
(七)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制定,提出立法建议,协助立法调研,参与制定行业规划;
(八)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服务标准、技术标准和质量规范等,组织开展推进行业标准的宣贯与实施;
(九)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可以采用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职责;
(十一)对全省各市(行署)旅游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十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或委托,为增强本会的经济实力,弥补本会活动经费,可创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
二、组织机构
黑龙江省旅游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本届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9名)、常务理事(39名)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黑龙江省旅游协会现有理事275名,省市县(含森工、农垦)旅游管理部门及旅游协会、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院校、旅游商品生产厂家、相关省直厅局、旅游科研单位以及与旅游业紧密相关的行业等都推选了理事。协会的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
黑龙江省旅游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也吸纳个人会员。凡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 响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与旅游业相关的其他行业组织等,均可申请入会。
根据工作需要黑龙江省旅游协会下设7个专业分会,分别是:黑龙江省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黑龙江省旅游协会旅游饭店分会、黑龙江省旅游协会旅游景区分会、黑龙江省旅游协会滑雪旅游分会、黑龙江省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黑龙江省旅游协会旅游商品分会、黑龙江省旅游协会旅游规划发展分会。
三、主要活动
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黑龙江省旅游协会积极组织参加全国旅游商品博览会、中国体育旅游博览会和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举办全省各类旅游展会和旅游商品展销会、举办黑龙江省旅游商品纪念品大赛;深度挖掘研发旅游商品纪念品和推广黑龙江特色美食;加强旅游行业自律、提高旅游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编辑出版旅游刊物、宣传书籍,为旅游者提供方便。
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当好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努力为会员做好服务、协调、监管、自律等工作,为推动我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