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到我镇投资的国内外及港、澳、台客商,内商是指本镇外的国内投资者。
第二条 到我镇投资重点领域是:旅游开发、优质高效生态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生姜、蚕茧、茶叶)、服装加工、矿泉水、医药化工、林业、小水电。
第三条 外来投资客商来我镇投资兴办企业,除小水电、房地产、采矿业外(下同)的所有企业在享受市、县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我镇土地出让金,返还我镇部分50%优惠。
第四条 对引荐来我镇兴办企业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6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经验资到位并依法注册的,镇政府给予主要引荐人1万元奖励;投资300万元固定资产120万元以上奖励2万元; 以此倍数比照类推。
第五条 对以店前镇名义引荐外来客商到县工业园区投资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办企业的,经验资到位并依法登记注册的,镇政府给予主要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引荐企业进入县工业园区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经验资到位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给主要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镇招商小分队外出招商职责、待遇比照县招商小分队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本规定由店前镇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