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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和外来投资兴办企业的规定

招商详情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镇投资或以店前镇名义引资到县工业园区兴办企业,加快我镇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县鼓励投资和引进资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到我镇投资的国内外及港、澳、台客商,内商是指本镇外的国内投资者。
    第二条  到我镇投资重点领域是:旅游开发、优质高效生态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生姜、蚕茧、茶叶)、服装加工、矿泉水、医药化工、林业、小水电。
    第三条  外来投资客商来我镇投资兴办企业,除小水电、房地产、采矿业外(下同)的所有企业在享受市、县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我镇土地出让金,返还我镇部分50%优惠。
    第四条  对引荐来我镇兴办企业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6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经验资到位并依法注册的,镇政府给予主要引荐人1万元奖励;投资300万元固定资产120万元以上奖励2万元; 以此倍数比照类推。
    第五条  对以店前镇名义引荐外来客商到县工业园区投资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办企业的,经验资到位并依法登记注册的,镇政府给予主要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引荐企业进入县工业园区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经验资到位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给主要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镇招商小分队外出招商职责、待遇比照县招商小分队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本规定由店前镇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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